修改後的《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近日將施行
  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主任記者 房延彥)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與原條例相比,修改後的條例有很多變化,將於近日公佈並正式施行。
  變化1
  23歲後生頭胎不領獨生證產假也增60天
  這次條例修改時刪除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內容。這意味著,今後即便是生育頭胎,符合晚育情況,即便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孩子媽媽的產假也可以增加60日。
  同時,按照修改後的條例,已婚婦女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二孩的,其產假在原來國家法定產假98天的基礎上,增加60天的晚育假期,共為158天。晚育的,男方護理假定為15日。
  變化2
  “單獨”再婚家庭可再生一個“感情孩”
  按照修改後的條例,符合6種條件之一的夫妻,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一方已有兩個子女,且均為合法生育或者收養,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養子女的;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的;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獨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子女且家庭只有該子女的;一方屬喪偶再婚,且雙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因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合法生育或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
  變化3
  為體現人性化管理,修改後的條例將原條例中對於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懷孕的婦女要求限期終止妊娠的規定,修改為“由本人自願選擇醫學措施終止妊娠,不終止妊娠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即繳納社會撫養費)”。
  變化4
  夫妻任一方戶籍地均可辦生育登記
  辦理生育登記方面,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懷孕後,應當持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妊娠證明和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婚育情況證明,到其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免費辦理生育登記。
  同時,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應當持相關證件,向擬落戶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11種情況可生二孩
  1.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2.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女方是戶口登記在農村村民委員會並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居民的;
  3.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國家確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的;
  4.雙方均為海島居民,且連續在海島居住五年以上的;
  5.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其中一方殘疾,且殘疾程度相當於殘疾軍人五級以上標準的;
  6.一方為殘疾軍人,且殘疾程度為五級以上標準的;
  7.女方是農村居民,只有一女孩的;
  8.經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小組鑒定,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適合再生育的;
  9.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10.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的(如姐妹數人的,只允許一人);
  11.再婚一方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養子女的。
  延長獨生子女獎勵費
  發放年限並提高標準
  關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修改後的條例要求,將發放年限從截止到子女滿14周歲延長至18周歲,一次性獎勵從1500元提高到2000元。
  同時規定“無工作單位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按照有單位人員標準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
  對於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修改後的條例明確,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無需退回。
  省政府將制定辦法
  幫扶、救助失獨家庭
  在對失獨家庭的經濟補助方面,修改後的《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適當提高了補助標準。
  其中還增加了一條內容,“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方面給予幫扶和救助。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原標題:不再強制超生孕婦終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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